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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北行初字第92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3月5日生,满族,农民。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沟岭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不服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7日根据***的申请作出唐人社伤险受决字(2011)130207-0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称:2011年4月22日22时许,***与工友一起乘坐本单位通勤车下班回家,当通勤车行驶至唐港高速23KM+500M(崔新庄子村至北夏庄村穿路涵洞)附近,下车后迈过高速护栏时意外跌落摔伤。***在下班回家途中,因迈过高速护栏意外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认定事实部分: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情况;2、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用人单位的身份情况;3、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证人证言(***、***、***),证明***是在下车以后越过护栏的时候摔伤。工伤认定程序部分:1、工伤认定申请书;2、工伤认定申请表;3、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上述证据证明工伤认定程序合法。被告提供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证明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诉称:原告是第三人的工人,工作岗位是高速公路的维修,无固定工作场所,无固定工作时间,每天上下班由单位通勤车接送。2011年4月22日晚22时许,本单位的通勤车送我们下班,车行至唐港高速23km+500m处靠护栏停下,我下车第一步迈过护栏,便掉进路的涵洞内摔伤。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称,在下班回家途中,因迈过高速护栏意外摔伤,不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此决定是错误的。理由:一、事发当天,因工作原因,到晚22点才回家,天黑看不清周围环境,下车时造成事故发生。二、原告的工作场所是高速公路,在通勤车上属工作的需要,原告一直受第三人管理,下车后迈过高速护栏才算回家的路程,原告第一步就掉进了涵洞摔伤,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告为原告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述称:1、原告在诉状中称“下车时第一步就迈过护栏,便掉进涵洞内摔伤”,后又称“迈过高速护栏才算回家的路程,第一步就掉进了涵洞摔伤”,说明原告是迈过护栏后,往家走的时候掉进了涵洞摔伤的,是在回家的路上摔伤的;2、原告在诉状称“工作岗位是高速公路维修”,但并非所有高速公路都需要维修,所以并不是高速公路上都是该单位的工作地点,而是需要维修的路段才是该单位的工作地点,原告发生事故地点是离其家最近的地方,而该路段并未维修,所以事故发生地点并非工作地点;3、原告称“是单位的通行车送我们下班的”,既然已经下班,这就说明并非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所以原告所发生事故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判决维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交的事实类证据及程序类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4月22日22时许,***与工友一起乘坐本单位通勤车下班回家,当通勤车行驶至唐港高速23KM+500M(崔新庄子村至北夏庄村穿路涵洞)附近,下车后迈过高速护栏时跌落摔伤。***于2011年8月30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1年9月7日作出唐人社伤险受决字(2011)130207-0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在下班回家途中,因迈过高速护栏意外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在下班回家途中,下车后迈过高速护栏时跌落摔伤,其是否为工伤,被告应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9月7日作出的唐人社伤险受决字(2011)130207-00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是否为工伤作出认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