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丰民初字第810号
原告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国泰公寓C座5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邢台县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北晏家屯村。
原告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县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道桥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县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8日15时45分,被告***驾驶冀E×××××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方向丰南段10KM+850M处,在左侧车道内与正在清扫路面的,由原告所雇司机***驾驶的冀B×××××华环牌中型专项作业车尾部追尾相撞,致使冀B×××××车又与左侧中央护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13日,高速交警总队唐山支队丰南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冀公交认第2014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
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物损损失如下:1、车辆损失费100670元,2、公估鉴定费:5900元。上述合计106570元。因我们的损失应该由被告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已经调解,我们总损失106570元扣除交强险应担2000元外,其余损失的20%,因为该车未投保不计免赔,该损失由车主及司机连带赔偿人民币20914元。
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冀E×××××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邢台县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为当时司机。原告为冀B×××××中型专项作业车登记所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系冀E×××××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人民币300000元,该车未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4年1月8日15时45分,被告***驾驶冀E×××××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唐津高速公路天津方向丰南段10KM+850M处,在左侧车道内与正在清扫路面的,由原告所雇司机***驾驶的冀B×××××华环牌中型专项作业车尾部追尾相撞,致使冀B×××××车又与左侧中央护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13日,高速交警总队唐山支队丰南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冀公交认第2014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
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下:车辆损失费100670元、公估鉴定费5900元,合计人民币106570元。原告诉至本院后,原告损失中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部分人民币85656元,已经本院达成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0400元,因为该车未投保不计免赔,故保险公司对原告损失人民币106570元中的20%份额,即人民币20914元予以免赔。现原告为索要损失中保险公司免赔费用人民币20914元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冀E×××××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冀B×××××中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证复印件、冀B×××××中型专项作业车损失公估票据、公估报告、***及***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丰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南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损失:车辆损失费:100670元、公估鉴定费5900元,合计人民币106570元有票据及公估报告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车牌号为冀E×××××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就原告损失中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与原告达成调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总损失人民币106570元,因为冀E×××××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未投保不计免赔,故保险公司对原告损失人民币106570元扣除交强险应承担财产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元后20%份额,即人民币20914元按保险合同(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九条)予以免赔,该损失应由车辆所有人邢台县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直接侵权人***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县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20914元,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邢台县运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