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2号12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11274099938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省高***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滨湖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152616821091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源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高***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蓝山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蓝山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源科技公司加工承揽款1700276.3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方式如下: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以250253.77元(5150000元÷9950000元×483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以500507.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以750761.3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以1001015.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以1251268.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以1449763.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0276.39元为基数,上述起算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1040元,由本源科技公司负担22874元,蓝山集团公司负担18166元。因被执行人蓝山集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本源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蓝山集团公司予以签收。2019年4月4日,蓝山集团公司代理人***到庭,**因公司负债较多,目前债务已被县政府打包处理,处理完就可以偿还债务,但是蓝山集团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蓝山集团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3月25日、6月12日、8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蓝山集团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唐县支行账户存款230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为3843.78元,因控制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轮候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账户存款230万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20年4月2日,轮候冻结其中国工商银行高唐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23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8月30日,上述轮候冻结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其名下有山东省高***集团总公司饲料厂、山东省高***集团总公司肉类联合厂2个分支信息,但是该分支企业经营处于吊销状态,无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
3.2019年3月29日,本源科技公司向本院递交蓝山集团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蓝山集团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高国用(××)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预查***集团公司名下的2007第xxxxxx3号土地;查封了蓝山集团公司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0××1、04-××7、0××8),以上土地、房产查封期限均至2022年4月2日止。因上述土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无优先受偿权,暂无法处置。
4.2019年4月3日,本院前往蓝山集团公司住所地调查得知,该公司已停产,厂区无人;从本源科技公司处得知,蓝山集团公司负债较多,现不正常经营。
5.2019年8月29日,本院约谈本源科技公司代理人**,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蓝山集团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本源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蓝山集团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蓝山集团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蓝山集团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源科技公司亦未提供蓝山集团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