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本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22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2号12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099938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95472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0日作出的(2018)鲁112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鲁11民终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2273471元)。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在莒县海汇石油有限公司持有的价值260万元的股权。 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20日向院交付执行款500000元、12500元。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履行50万元,剩余部分分期履行。 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12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122执18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公方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