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8448号之一
原告: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4099938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术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华良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49328713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华良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O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