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2号12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73471元及利息。
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证明已收到被执行人交付的全部案款。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1122执恢195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