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执恢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功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淮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撤销(2014)淮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淮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