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再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政府办公楼208-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再审申请人):***,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一公司)、案外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苏0804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不服该调解书,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苏0804民申1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苏0804民再6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再6号民事判决和(2018)苏0804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 国 审 判 员  李 进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