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再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政府办公楼208-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再审申请人):***,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一公司)、案外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苏0804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不服该调解书,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苏0804民申1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苏0804民再6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民再6号民事判决和(2018)苏0804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 国
审 判 员 李 进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