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28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政府办公楼208-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6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建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中园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建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苏0804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苏0804民申1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苏0804民再6号民事判决,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苏08民再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苏0804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法院(2020)苏0804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