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376号
原告: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高荡村高荡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亘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单业高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