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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213民初54号 原告:商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商丘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商丘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商丘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商丘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商丘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