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28民初2679号
原告:龙某,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肖某,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龙某诉被告肖某、甘肃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2025年11月26日,原告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