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3民初3153号
原告:兰州某某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某某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兰州某某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某某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兰州某某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