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县华顺水泥制品厂、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1022执68号 申请人:环县华顺水泥制品厂。 经营场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十五里沟村。 经营者:***,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七建”)。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环县华顺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私下履行清案件款28391元,下剩5976.3元申请人暂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甘1022执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