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福克曼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鑫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23执保251号
申请人:江西福克曼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6YLPE4T。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雯,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中海水岸春城****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52A4FXT。
法定代表人:张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丹,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海南省三亚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长春东盛支行4319××××0806账户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0710××××4001账户金额1700000元,以及冻结被申请人张丹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交通路支行6217××××5065账户金额1725424.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丹名下存款1725424.1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雪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