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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财保66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县××乡××村××(地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山。

被申请人:***,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杰,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文山,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与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谢文山、***申请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闽0128财保6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解除对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措施。事实和理由:1.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际上只是代持人,不是实际的出资方;2.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过程确实遇到了多种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时间上拖延,但仍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了美国证券委的批准。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也愿意与***(及实际投资人)协商退股退款事宜。***(及实际投资人)也还没有将持有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股权退回我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谢文山、***名下财产(查封限额275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2020)闽0128财保6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吴岚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玲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