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2123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与日,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雪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