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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林伟杰,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银华新庄(地号:65-102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曾招娣,女,汉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e家家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曾招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闽0128民初4899号民事调解书]中,***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闽0128民初4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州萍
审判员  翁祖文
审判员  蔺文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