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翼顺庆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顺庆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491号
申请人:***顺庆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3720455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力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哲伦,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6935849M,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安。
本院在审理***顺庆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顺庆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侬艳
书记员陈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