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2民初5643号
申请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实创大厦东区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089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戎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3号楼7层2单元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96087564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戎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34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戎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34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