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2民初56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实创大厦东区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089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戎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3号楼7层2单元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96087564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戎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鲁0202民初56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戎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34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戎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戎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346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