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民初8775号
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实创大厦东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戎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3号楼7层2单元8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戎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