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202民初14801号
原告: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被告:***,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白某,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被告:王某,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碰镇梁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
原告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白某、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白某、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21534元及暂计算至2023年8月7日的违约金138568.20元及自2023年8月8日起至实际全部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62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0元;3.判令***、***、***在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白某、王某在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某甲公司有权就***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路**号**幢(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3号)在2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优先受偿。6.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系买卖关系,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的电子商务商城(***.某)进行了注册并成为企业用户,注册时签订《用户注册协议》。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4月18日,某乙公司共向某甲公司下单4笔价值2087042元的笔记本电脑产品。双方协商一致,某甲公司给予某乙公司部分账期,同意某乙公司最晚于2023年5月3日前付清该4笔订单项下的全部货款。某甲公司收到某乙公司的采购订单后陆续按照某乙公司的指定收货地址交付了全部订单货物,但截止到起诉之日,某乙公司尚欠付某甲公司货款本金1821534元。根据《用户注册协议》第4.5条的约定,如果某乙公司逾期付款超过14日的,应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十五(1.5%)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某甲公司追索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用、律师费等费用。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签署了《延期付款承诺书》,承诺书中确认截止于2023年7月19日,某乙公司仍欠付某甲公司货款1823534元。某乙公司签署的《延期付款承诺书》约定: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支付1823534元,全部偿还完毕欠付某甲公司的货款。***向某甲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就某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在最高保证金50万元范围内向某甲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合同主债权、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购买诉讼保全保险支出的保险费,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向某甲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就某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在最高保证金50万元范围内向某甲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合同主债权、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购买诉讼保全保险支出的保险费,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白某、王某向某甲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就某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在最高保证金300万元范围内向某甲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合同主债权、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购买诉讼保全保险支出的保险费,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2022年10月17日,***自愿以自有房屋为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他项权证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3号,抵押登记最高债权额为250万元,抵押期间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现上述《延期付款承诺书》清偿期已届满,某乙公司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仍欠付某甲公司货款1823534元,各被告均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多次催要无果。
***辩称,某乙公司是由案外人***控制,我只是一个顶名的法定代表人。我没有参与过某乙公司的经营,我也多次要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他答应了但是一直都没有去做。对公司的欠款情况也不了解,只是因为***已经是另外一个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办法作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就用我的名字来注册了这个公司。被告一的公章在***处,***多次将公章出借,我想跟***商量变更法人的时候也找不到这些章,***说借出去了。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案涉某乙公司在某甲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商城(***.某)进行了注册并成为企业用户,注册时签订《用户注册协议》。《用户注册协议》约定,若双方出现纠纷,某甲公司有权以某乙公司的平台订单、用户货物签收单、用户电子对账单等任何一份资料,证明某乙公司的购货行为,计算某乙公司应当支付某甲公司的货款金额。某乙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超过14日的,违约金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十五(1.5‰)计算,同时还需要承担某甲公司追索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用、律师费用(按律师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律师收费标准计算)等费用。
二、某乙公司(用户、乙方)向某甲公司(甲方)签订《购销订单》,载明用户收到翰林汇货物时应当进行全面验收,用户签收后,视为对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质量(含包装)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异议。翰林汇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或者用户收到货物后立即付款,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对信誉良好的客户翰林汇将通过信用评估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金额度内可以发货,需另行签署书面材料)。若用户逾期付款,需按照《用户注册协议》内容承担相应违约金,并承担翰林汇追索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本订单的收货地址、收货人及收货人电话由用户在下单时填写,翰林汇委托第三方物流按订单内容送货。用户如果在下单后七日内未收到货物应当向翰林汇提出书面异议函,如果七日内未提出均视为用户已经收到合格货物。
其中,DE2022120530666订单的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收货人***,标的货物为清华笔记本旷世I9共计100台,货款金额为891600元,信用账期90天。
DE2023030703661订单的日期为2023年3月7日,收货人赵*乙,标的货物为华硕(ASUS)HJ笔记本电脑共计38台,货款金额为226442元,信用账期28天。
DE2023041838655订单的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收货人***,标的货物为联想(LENOVO)笔记本电脑共计144台,货款金额为684000元,信用账期15天。
DE2023041839655订单的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收货人***,标的货物为联想(LENOVO)笔记本电脑共计60台,货款金额为285000元,信用账期15天。
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订单项下产品,某乙公司出具了对应的货物签收单。某甲公司已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代延期付款承诺书》,双方确认截止至2023年7月19日,某乙公司尚欠付某甲公司1823534元,某乙公司承诺于2023年7月31日支付完毕。
四、2021年10月1日,***向某甲公司、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在最高额50万元的范围内对某乙公司在与某甲公司合作期间的应付货款、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估价费等)向某甲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交易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保证交易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早于主债权期间的最后一日即2023年9月30日时,保证期间自2023年9月30日起两年。
五、2021年10月1日,***向某甲公司、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在最高额50万元的范围内对某乙公司在与某甲公司合作期间的应付货款、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估价费等)向某甲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交易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保证交易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早于主债权期间的最后一日即2023年9月30日时,保证期间自2023年9月30日起两年。***在担保人配偶处签字。
六、2022年10月26日,白某、王某向某甲公司、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对某乙公司在与某甲公司在2022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的应付货款、滞纳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估价费等)向某甲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交易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保证交易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早于主债权期间的最后一日即2024年10月25日时,保证期间自2024年10月25日起两年。
七、2022年10月17日,***自愿以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路**号**幢**室房屋为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50万元,债务确定期间为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0月7日止。抵押他项权证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3号。
八、某甲公司为追索债权支付律师费662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31.3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用户注册协议》《购销订单》《补充协议代延期付款承诺书》《保证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货,某乙公司按期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截至2023年7月19日,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货款1823534元,某乙公司承诺于2023年7月31日支付完毕。因某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故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某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承担律师费66200元,诉讼保全险2031.3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白某、王某为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某甲公司主张***、***、白某、王某对某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作为保证人配偶签字,并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某甲公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以其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路**号**幢**室房屋为某乙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上述抵押担保最高债权均为250万元,故某甲公司主张*对***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路**号**幢**室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但抵押担保范围应以抵押登记公示范围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3534元,以及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235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6200元、诉讼保全险2031.3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白某、王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白某、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额,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提供抵押的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白某、王某、***连带负担28050元。公告费1800元,由陕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