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02民初2577号
申请人:某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李某,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
申请人某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0,87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0,8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