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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3253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 被告:***,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被告:***,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实创大厦东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