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727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被告:***,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实创大厦东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40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329000元;2、被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对***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道××幢××室房屋的抵押;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22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于2022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总借款140万元用于偿还被告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道××幢××室房屋的抵押贷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然而约定时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且原告替被告还清其名下房屋在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借款后,被告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原告多次催要也一直未解除对被告***房产的抵押登记,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时,应以货币接收方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原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处理,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