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4民初4976号
原告:张某,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合计支付6838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退货产生的运费3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9日,原告在dell戴尔官方商城微信平台(运营主体: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xps159500型号笔记本(服务编码:27VX793,快速服务代码:483-044-504-7,订单编号:2012193××××),保修期为2020年12月26日-2024年12月27日(4年24×7全面保障(意外保护)PremiumPlus服务)。2023年10月笔记本首次出现“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登录电脑账户”的情况,戴尔售后在未事先告知更换配件属于翻新配件的情况下代原厂部件进行更换。原告下单时已将笔记本保修付费升级为4年24×7全面保障(意外保护)PremiumPlus服务,该服务内容显示戴尔售后理应免费上门更换原厂部件,因而被告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换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记录在维修记录的维修情况一栏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成讼。
被告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法人,申请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笔记本电脑收货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南开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某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