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259号
申请保全人: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青龙桥街道上地信息路22号实创大厦东区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0899X。
法定代表人:**起。
被保全人:***,女性,197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保全人: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新华街道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三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60753400T。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性,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本院在执行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