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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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2570号
原告:浙江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居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4215314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浙江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