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4)营执字第4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营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震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本院在执行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调字(2013)第104号裁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裁字(2013)第10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0一四年二年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