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8民初9545号
原告:***,男,193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
被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地勘院)、被告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北京水文队)人事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北京地勘院:1、依法恢复正处职待遇至终,并恢复***1999年6月12日法定退休日退休之宪制;2、支付1993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退休金职级差额182
000元、房补40000元;3、赔偿二十年维权费用、精神损失费、康复医疗(入室理疗、护工)费用共计120000元;4、履行单位担当,如实向有权认定工伤的机关为***申报工伤;5、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原是北京地勘院首次鼓励内退人员,双方1993年3月10日签订了内退合同。1993年10月1日对地质队职工"工改"时,竟对市地矿局明文任命了正处的我,改为无(或中职)职级套改了职务工资,还扣去了"岗位津贴"。1995年8月下旬,我受北京地勘院邀请,赴丰台区大红门空军油料所解决填埋多年废机井复苏,并释述就地开发地热可行性。在1995年9月8日赴井场检查复苏质量、实测抽水水文参数途中,下公交车为躲雨水飞溅被道上钢筋绊倒,折伤颈椎,高位截瘫。北京地勘院剥夺了我工龄42年本应平等享有的医保待遇。1996年6月,北京地勘院强权单方撕毁内退合同,强制我提前三年退休。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系事业编制人员,1992年10月提交《退休申请》;1993年3月与北京水文队签署《内部退休申请书(合同)》;1996年6月6日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批准其退休。北京地勘院与北京水文队在2010年前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此后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事业单位,北京地勘院与北京水文队均陈述尽管《内部退休申请书(合同)》加盖北京水文队的印章,但实际当时两家单位交叉用章,系共同作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系事业编制人员,其签订有《内部退休申请书(合同)》,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退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