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千眼万手(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47870号 原告:千眼万手(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13层1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千眼万手(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眼万手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质勘察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眼万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地质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千眼万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地质勘察院给付我公司居间报酬款人民币316万元;2、诉讼费由地质勘察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1日,我公司(乙方)与地质勘察院(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我公司为地质勘察院招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质勘探工程提供咨询,代理招标事宜,促成招标成功,以及工程后期协调,管理工作。工程正常履行时,地质勘察院支付给我公司工程合同价款10%的报酬。地质勘察院在本项工程施工中,遇有洽商增加工程收费,再增加工程的各种收费时,地质勘察院另支付我公司增加工程收费额的10%报酬。地质勘察院收到每笔工程款的3日内均按10%给我公司提取,当工程款收到超过80%(含本数)应当在3日内支付完毕剩余报酬。除本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的有违约金的以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合同标的1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履行,地质勘察院于2015年9月15日中标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轻轨一期勘察项目。工程正常履行过程中,地质勘察院累计收到工程款2860万元,收到增加工程量价款300余万元,按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地质勘察院应按工程合同价款及增加工程收费额的10%给付我公司服务报酬款人民币316万元,但该公司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地质勘察院辩称:不同意千眼万手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起诉不恰当,实践中有这样的事情,但是起诉是不恰当的,因为协议的实质是该公司利用个人和业主方的关系来提供交易,这个项目是经过招投标的,是该公司利用关系做交易来获取利益,明显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也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也不具备,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5年8月,中铁亚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轻轨项目一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写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地质勘察院最终中标上述工程,中标价格为2860万元。 2015年8月31日,北京元嘉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与地质勘察院(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招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质勘探工程提供咨询,代理招标事宜,促成招标成功,以及工程后期协调,管理工作;工程正常履行时,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合同价款的10%的报酬,甲方在本项工程实施中,遇有洽商增加工程收费、再增加工程的各种收费时,甲方另支付乙方增加工程收费额的10%报酬。北京元嘉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千眼万手公司。 千眼万手公司称该公司促成了地质勘察院中标上述工程,补签了上述合作协议,履行了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并提交千眼万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父亲以及地质勘察院前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佐证,录音中存在千眼万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称“引荐之后,周总感觉挺好,说是反正也是经过正式的招投标啦”、“内定”内容。周总系中铁亚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地质勘察院称上述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录音可知,千眼万手公司系通过内部私人关系串通投标、内定投标,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同时千眼万手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工程后期协调管理工作,且中标价虽为2860万元,因千眼万手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业主重新分配给地质勘察院的工程款为1261万元,没有增量部分,地质勘察院提交会议纪要及相关合同佐证。千眼万手公司称该工程是通过公开竞标中标的,不存在暗箱操作的因素,工程增量部分为3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根据证据及双方陈述可知,千眼万手公司促成了地质勘察院中标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轻轨项目一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工程,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地质勘察院称千眼万手公司系通过内部私人关系串通投标、内定投标,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录音内容,确存在千眼万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表述“引荐之后,周总感觉挺好,说是反正也是经过正式的招投标啦”、“内定”等内容,而周总系中铁亚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但其中并无地质勘察院前法定代表人的确认,周总也非谈话内容的在场人,仅凭千眼万手公司法定代表人父亲的表述并不足以证明该招投标行为存在串通投标、内定投标的事实,故基于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地质勘察院主张合作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地质勘察院称千眼万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后期协调及管理工作,在录音中,地质勘察院前法定代表人也曾表述虽然中标2860万元,但实际上分配给该单位的金额不到1000万元,且表述因为没有工作签证,技术人员需要来回跑,自己的队伍出不去,只能在国外找队伍,影响了预期利润等内容。对此,本院认为,录音中地质勘察院前法定代表人所表述内容未得到千眼万手公司确认,该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及相关合同亦不能充分证明地质勘察院所提出的主张,且通过合同约定可知,千眼万手公司主要的合同义务在于促成招标成功,而对于工程中标后工程后期的相关工作,千眼万手公司仅是提供协调及管理工作,即为配合地质勘察院的相关工作,地质勘察院主张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无证据证明系因千眼万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在地质勘察院就其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且千眼万手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促成地质勘察院中标上述工程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地质勘察院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千眼万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款。对于具体数额,根据查明,合同中标价为2860万元,地质勘察院虽称分配给该单位的金额不足该数额,但并未就具体数额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地质勘察院的主张不予采信,千眼万手公司虽称工程存在增量,但也未就增量数额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亦不予采信,本院按照2860万元的10%计算报酬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千眼万手(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报酬款286万元; 驳回千眼万手(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0元(千眼万手(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16040元),由千眼万手(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046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290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