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3588号
原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058063。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义泰兴**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567352779G。
被告:唐山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住所地唐山市路**晨源里金朗商厦**楼****用代码:91130800061667394T。
原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5.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765.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