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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省居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6民初737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生,小学文化,贵州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四川省居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358206U,联系电话:1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居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