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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居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3民初1371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6月3日,彝族,四川省石棉县人,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石棉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68年9月4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四川省居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车淑兰,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居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