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708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晨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3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君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161-197号3幢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晨曦电力责任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君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51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成都市晨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晨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