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晨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晨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齐盛艺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1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晨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3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齐盛艺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1栋7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川0121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齐盛艺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齐盛艺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26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四川齐盛艺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2016年9月6日,本院以(2015)金堂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裁定书,另案对被执行人四川齐盛艺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金堂县十里大道一段99号1栋1单元21楼住宅一套(建筑面积97.06平方米)、1栋3楼附301号商业(建筑面积386.71平方米)、1栋3楼附302号商业(建筑面积367.33平方米)、1栋3楼附305号商业(建筑面积298.43平方米)、1栋-1楼1号车库(建筑面积1991.90平方米)予以查封。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25590元,对剩余款项500410元及利息,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
上述事实,有双方支款凭据、和解协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并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21执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刘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薛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