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2398号 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06号西港新界8幢15层1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燎原村郡安里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