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06号西港新界8幢15层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201018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宝利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1民初669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6274.28元,赔偿利息损失43014.35元,并支付从2021年11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36274.2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720元、执行费919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车辆,本院均已登记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诸暨市***道XX的房产和诸暨市暨阳街道XX的房产(详见清单),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诸暨市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月4日受理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将根据预重整结果或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处理。鉴于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鉴于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1执2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