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7917号
原告:上***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4JM18),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局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甄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9L6E8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龙眠大道568号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甄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 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