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653号
申请人: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X4MHU4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太路11号汇金新天地广场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崚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甄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9L6E8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龙眠大道5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甄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保全被申请人南京甄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