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人民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59180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2日生,汉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人民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0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人民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称姓名)与被告人民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人民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人民网公司支付1.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1586.21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592.97元;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0298.85元;4.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21日加班费162613.4元,其中延时加班费111223.72元、休息日加班费差额28217.2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3172.41元;5.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1日年终奖93333.33元;6.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1日工资差额2574.71元,以上共计294999.47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人民网公司,任Java工程师,月工资标准28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人民网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0年10月21日向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违法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2019年3天年假未休,2020年4天未休年假工资未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足额支付。2019年6月15日及2020年9月19日,人民网公司占用周末强迫我团建,从2019年5月20日起每天强制我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并未足额支付我加班费。人民网拖欠我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1日的年终奖及2020年10月12日、13日工资。我认可裁决书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裁决。 人民网公司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2020年11月16日,**以人民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21年4月25日,朝阳仲裁委做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7178号裁决书,裁决:1.人民网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597.12元;2.人民网公司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7489.66元;3.人民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592.97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人民网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任Java开发工程师,执行标准工时制。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年终奖依据人民网公司当年度经营效益确定是否发放及发放的标准。年终奖是作为人民网公司对员工当年工作的奖励和对员工次年继续为人民网公司工作的激励,因此,如核发年终奖日之前,双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员工提出辞职,或员工不辞而别超过3个工作日,则不再发放年终奖。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网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人民网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2020年3月前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5600元、绩效10400元、电脑补贴150元,2020年4月起月工资标准变更为基本工资16800元、绩效11200元、电脑补贴150元。2020年10月10日,人民网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1日解除,并安排**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0日休剩余年假4天,剩余调休3天。**最后出勤至2020年10月13日,工资最后发放至2020年10月21日,2020年10月发放工资18816.67元。 关于年假。**在职期间每年享有年休假5天。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为28000元/月,均同意人民网公司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3788.83元。**主张2020年未休年假,人民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时已通知原告休2020年年休假。 关于加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于2019年5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间存在延时加班46.5个小时,节假日加班72.5个小时,调休10个小时(**同意从节假日加班中扣除);于2020年1月1日至1月23日期间存在延时加班22.5小时。 人民网公司主张2019年5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已按照**基本工资(15600元)的1.5倍标准支付(共96小时),共计13771.03元。**认可收到该13771.03元,但主张加班费应该按照28000元/月标准计算。人民网主张**2020年延时加班已全部调休,并提交《考勤管理制度》佐证,**对此不予认可。 **另主张存在以下加班:1.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21.62个小时,节假日16.98个小时;2.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由于人民网公司要求晚八点下班而产生延时加班339.25个小时;3.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用于值班,分别是哪天分不清了。 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钉钉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2019年5月20日人民网公司员工,**同事王牙富:“公司规定,早上9点上班,晚上8点下班,每个月可以迟到3次(10分钟之内)”,**:“好的”; 2.**与人民网公司HR**电话录音,显示**:“不对啊,那去年强制加班到8点的时候,那怎么不这么说呢”,**:“但是强制加班那个不是强制加班好吗”,**:“第一发通知了就是强制加班,第二没有给加班费”,**:“在哪发通知了,谁发通知了?”……**“我的想法就是我正在正常工作,正常的上班下班我不想加班,我不管说”,**:“没有一个公司可以让你这样……”**:“我可以拒绝”,**:“这就是工作态度的问题,正常三个小时以内加班国家是允许的,不,一个月不超过36个小时是国家允许的”,**:“去年强制加班到8点已经超过36个小时了”,**:“没有强制加班,你6点去吃饭几点回来都知道吗?中午休息1点,上班你睡觉到几点你知道么”; 3.**与其领导付强电话录音,显示**:“那他说冲刺100天是连续加班三个月啊,就和去年985强制985一样的是吧”,付强:“不是,我理解不是……没有人说不能6点走……弄不过来才会赶进度……”**:“但是去年也说是暂时的,但是却加了是几个月”,付强:“啊对,**你要说去年的事,那个因为没通知到我,我也是听到的命令说985那就985……” 4.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考勤记录与钉钉记录截屏打印件,显示上下班打卡时间; 5.2019年5月20日到2020年1月23日期间**与相关同事关于工作的钉钉聊天记录,显示该期间内**于晚六点至八点期间仍与相关同事就工作内容进行沟通; 6.人民网公司值班表打印件,显示人民网公司要求**于2019年10月7日值班; 7.钉钉截屏及团建照片,显示人民网公司于周末组织团建并要求**参加。 人民网公司认可证据2、3、7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公司强制要求**实行985工作制,主张团建不是加班;人民网不认可证据1、4、5、6的真实性,主张**6点下班后到公司食堂就餐,证据5多为相互之间的问询记录,并不体现为连续工作过程。人民网提交《考勤管理制度》、个人消费明细(晚餐)、加班申请单,用以证明加班需要经过审批,**不存在加班情况。其中,个人消费明细显示,**于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于晚六时许多次在食堂用餐;加班申请单显示**多次申请晚八点后加班并获批。**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关于年终奖。**主张其工资构成包括年终奖,人民网公司应按照2019年标准(4个月工资)向其发放2020年年终奖。人民网公司主张根据《劳动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员工离职不发放年终奖了。而且由于2020年疫情,公司效益不好,且**工作表现不佳,故没有年终奖。 关于工资差额。**主张2020年10月12日到21日期间,人民网公司未经其同意安排其进行调休和休年休假,其中4天年假应补偿双倍工资,3天调休应补偿0.5倍工资。人民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年假。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本案中,**最后出勤至2020年10月13日,工资发放至2020年10月21日,人民网公司已安排**于2020年10月14日至10月21日期间休年休假4天,故对于**关于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人民网公司应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3788.83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加班费。双方均认可**于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延时加班46.5个小时,节假日加班62.5个小时(扣减调休部分),人民网公司已支付13771.03元加班费,故应支付加班费差额15497.95元。 人民网公司认可**2020年1月1日至1月23日期间存在延时加班22.5小时,但主张已全部调休,并提交《考勤管理制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知晓该规定,且**对此不予认可。故其单方面安排**调休,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人民网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1日至1月23日期间加班费5072.29元。 关于**主张的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21.62个小时,节假日16.98个小时及节假日加班6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两项加班事实,故本院对相关加班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由于人民网公司要求晚八点下班而产生延时加班339.25个小时。首先,根据**提交的钉钉截图、通话录音等证据,人民网公司确在2019年5月20日通知**下班时间为晚上8点,且相关交流中多次出现985工作制的表述;其次,根据**提交的2019年5月20日到2020年1月23日期间与相关同事关于工作的钉钉聊天记录,**确存在晚6-8点工作的事实;再次,根据人民网公司提交的晚餐消费记录及请假单,**于上述期间多次于晚六点后到食堂用餐,并申请晚八点后加班。最后,虽然人民网公司主张其公司加班需要经过审批,但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人民网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名称不一致,人民网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清楚且同意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故,本院对**关于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人民网公司要求晚八点下班的主张予以采纳,经核算,**主张的加班小时不高于法律规定,人民网公司应支付**加班费76478.82元。 关于2020年10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经核算,仲裁裁决不高于法律规定,人民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项仲裁裁决予以确认。 关于年终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2020年年终奖及标准进行过约定,且人民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对本院对于**关于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第三项仲裁裁决,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民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3788.83元; 二、被告人民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10月21日加班费97049.06元; 三、被告人民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592.97元; 四、被告人民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597.1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人民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