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546号
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诚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智公司)与被告宁夏诚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得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