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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诚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546号 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诚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智公司)与被告宁夏诚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得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