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547号
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天地昌通物联网传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地昌通物联网传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银川华信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