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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0219号
原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康家沟145号A161。
法定代表人:赵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燕,女,系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明月,女,系单位员工。
被告: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172号二层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景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277号正商学府广场1-301-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景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