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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974号之二
原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康家沟145号A161。
法定代表人赵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明月,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燕,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172号二层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飞,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海奎,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第三人景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277号正商学府广场1-301-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景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豫0191民初2974号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了该裁定。现该案已审结,被告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09900元财产的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