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0575号
原告:南京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某管理处,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南京高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某管理处、南京高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付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