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7776号 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65276180T,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陆营社区居委会卞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0288936B,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长富亭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89429976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园西路180号411室。 负责人:***。 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宏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计2383.50元,由原告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