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皋民初字第1357-3号
原告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新村**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如皋博爱医,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庆余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博爱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原告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