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682民初448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卓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永兴居5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百新村10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与被告如皋市卓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群公司)、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卓群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神州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原告通过朋友认识被告***,***让原告到如皋市皋邻中心做空调安装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安装一台按照900元计算工资。经了解,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龙公司)是该工程的总包方,神州公司承包了该工程的空调安装,并且将该工程分包给卓群公司。2022年1月7日,原告就已经完成的工作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账单一份,尚欠原告工资12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卓群公司辩称,1、其公司与原告素不相识,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结合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原告与被告***建立空调安装合同关系,并约定了工程内容、价款计算等,并未与卓群公司达成合意或签订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卓群公司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无事实依据。2、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结算清单向被告卓群公司主张工程价款,被告卓群公司对此不知情,也未在清单上签字或签章,也未授权***代表或代理卓群公司与原告结算,故原告要求合同相对人以外的卓群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无法律依据。3、***没有完成施工即于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月初离场,***已过付工程款,案涉暖通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其公司与神州公司、***均没有结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卓群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神州公司辩称,1、神州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和法律上的其他关系,原告并非神州公司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神州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神州公司与卓群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法律关系,其中包含施工机械设备、脚手、劳务等,神州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卓群公司支付相应进度的工程款项,不存在拖欠工程进度款。3、双方在合同中对涉及农民工问题做了特别约定,卓群公司在每次付款时均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4、***于2022年1月20日、21号左右离场,没有完成施工,案涉暖通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其公司与卓群公司已经结算到90%。原告要求神州公司支付工程款项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神州公司的诉请。
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7日,被告***签字确认一份单据,载明:共123台,改5台,128台×9**=110000元,12月1号到12月6日帮钟老板干5人共30工,12月19号到1月1号帮钟老板干1人共14工,1月5号到1月7号帮钟老板干3人共9工,共计53工,53×530=28090元,5人车费420一个人,5×420=2100元,电锤1把360元,电线1圈340元,水平尺1把12元,漏电保护2个50元,防爆插头3个21元,老虎钳1把12元,100W灯1只50元,安全带4付100元,手套70元,记号笔50元,350切割片60元,角尺10,共计1135元,总工146525元,借支20200元,146525-20200=120000元。该单据下方载明“总拾贰万整,***2022.1.7号”。
原告提交的其与注为“***”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注为“***”于2021年11月8日向原告发送了《邻里农贸市场空调图》;2021年12月8日、12月11日、12月22日,注为“***”分别向原告微信转账200元、10000元、2000元。原告提交的其微信转账记录载明于2021年12月25日收到“***”转账四笔每笔2000元共8000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5日,神州公司作为甲方与卓群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意承包甲方所承接的“如皋市GXQ2014-31#地块新建商业项目暖通工程”中的空调水系统工程的施工。一、工程名称:如皋市GXQ2014-31#地块新建商业项目暖通工程。二、承包范围:如皋市GXQ2014-31#地块新建商业项目暖通工程空调水系统施工:包括……,直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即交钥匙工程)。三、承包形式:包人工及包施工用机、器、具、械、脚手架等,甲方仅负责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部件的供货到现场,其中空调主机、水泵、水处理设备、膨胀水箱的起吊由甲方负责。其他一切事宜均由乙方完成。四、合同工期:开工时间2021年10月28日,室内部分所有工程量完成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室外部分所有工程量完成的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六、结算方式:1、总价为687400元,一次性定价。(其中含10000元为质量奖,10000元为安全奖),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异议、无安全事故发生后支付。七、付款方式:1、风机盘管、空调箱及新风机等末端设备及各楼层内管道全部安装(含阀门等部件)完毕,且经过试压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平时每人每月付生活费3000元,但每人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8天)。2、屋面设备及管道安装完毕后,且经过试压合格,付合同价款的90%。3、所有空调设备及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经相关权威部门认可)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4、余款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1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结束。5、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工程全额发票给甲方(税金由甲方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同志负责合同的履行。
2021年11月17日、12月1日、12月10日、12月21日、12月31日、2022年1月19日,神州公司分别向卓群公司转账20000元(用途为借款)、20000元(用途为邻里中心施工班组生活费)、20000元(用途为水工班组费)、30000元(用途为水工班组工资)、30000元(用途为预付班组工资)、235000元(用途为邻里中心人工工资)。
2022年1月19日,卓群公司向神州公司作出一份《承诺书》,载明为确保春节前工人工资的发放,在收到神州公司223700元后,应发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给工人等。
2022年3月9日,神州公司向卓群公司转账40000元(用途为生活费)。
2022年4月2日,卓群公司向神州公司作出一份《付款申请报告》并作出一份《承诺书》,申请支付86180元(687400元×70%-395000元),并承诺收到86180元后,应发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给工人等。同日,神州公司向卓群公司转账86180元(用途为工程款)。
2022年5月16日,卓群公司向神州公司作出一份《付款申请》并作出一份《承诺书》,申请付款137480元(687400元×90%-481180元),并承诺收到工程进度款137480元后应发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给工人等。2022年5月20日,神州公司向卓群公司转账119480元(用途为工程款)。
还查明,2021年10月27日,卓群公司作为甲方(管理方)与***作为乙方(挂靠方)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挂靠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必须遵循卓群公司与神州公司签订的《如皋市GXQ2014-31#号地块新建商业项目暖通工程协议》文本内容规定执行。工程名称为如皋市GXQ2014-31#号地块新建商业项目暖通工程。工程造价为687400元。甲方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公司下进行该项目的暖通安装,乙方挂靠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任务自行承揽。挂靠期间乙方实行纯人工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人员工资与保险及施工组织。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停工、返工、工程质量和拖欠人工工资、发生工伤事故等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概由乙方负责。付款方式遵循大合同执行。合同总价款5%的管理费共计34370元,当建设方第一笔拨款到账,乙方交纳当期管理费由甲方一次性扣除。
卓群公司主张***已付款项为375108元,且已过付工程款,并提交:1、2021年11月17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通过微信向***支付款项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1份,载明共向***微信转账92589元;2、2022年1月21日、22日,***、***、***、***、***、***分别出具的收条复印件,载明共收到卓群公司工资25260元;3、2022年1月20日、1月26日,***通过微信分别向***、***、***、***、***支付款项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5份,分别载明向***、***、***、***、***转账3250元、14140元、7280元、3150元、8240元共计36060元,转账说明均载明“如皋邻里中心工人工资结清”;4、卓群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1月19日分别向***、***、***、***、***、***、***、***、冰飞制冷设备配件经营部、***、***、***、***、***、***、***、***转账的电子银行交易明细,共转账支付125199元,除转账给冰飞制冷设备配件经营部的款项注明为销售款外,其余转账用途均载明为工资;5、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有***字样签名的收据一份,载明“以收到现金玖万陆仟元整”。
2022年3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确认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卓群公司、神州公司基于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根据神州公司与卓群公司、卓群公司与***各自签订的协议以及***于2022年1月7日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据和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曾将如皋邻里中心工程中的空调安装分包给原告施工,经结算至2022年1月7日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120000元,未有举证证实***确认结算单据后三被告已偿还款项,故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卓群公司、神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违法分包,但即使存在违法分包,或如被告卓群公司所述系***挂靠卓群公司承接工程并施工,原告主张被告卓群公司、神州公司对***所负原告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原告未举证证实其与被告卓群公司、神州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或被告卓群公司、神州公司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原告亦未举证证实卓群公司已与***进行结算且存在欠付***工程款以及神州公司存在欠付卓群公司工程款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卓群公司、神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